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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事法院首例海上危险作业罪审结
发布时间:2023/10/30 11:17:04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10月20日,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海上危险作业案件,3名被告人因危险作业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至9个月,并处罚金。这是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正式实施后,全国海事法院首例海上安全作业罪。

       一场失事曝出3人罪行

       该案中,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10日15时30分左右,河南驻马店籍散货船“宇洋01”轮,自福建福鼎装载约4500吨砂子计划驶往长江口,途经象山南田岛东南约20海里处,船长倪某喜发现船头下沉,船艏空舱大量进水,船员采用潜水泵排水无果,船头不断下沉,海水即将浸过船艏甲板。倪某喜向李某超报告情况后,通知船员穿上救生衣弃船跳水,“宇洋01”轮及装载的约4500吨砂子沉没。4名落水船员后被“彩虹岛7”轮救起。本案经宁波海警局侦查终结,以李某亮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危险作业罪,李某超、倪某喜涉嫌危险作业罪,于今年2月20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庭经查,被告人李某亮系河南省新蔡县鑫运航运有限公司(简称鑫运公司)实际管理人。“宇洋01”轮在2011年造好、证书办完之后,就用船舶抵押向河南省新蔡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新蔡银行)贷款950万元,后因船舶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于2016年6月27日与新蔡银行签订《资产抵债协议书》。为办理船舶过户需要,新蔡银行跟该公司还签订了《船舶运输委托经营合同》。2021年4月20日,李某亮为方便鑫运公司能继续使用“宇洋01”轮从事水路运输业务,采用伪造银行印章、让他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签字等手段,向河南省驻马店地方海事局申领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船长明知隐患仍放任终获刑

       该案另一被告人倪某喜系“宇洋01”轮船长。2022年6月8日,李某超为谋取利益,在明知“宇洋01”轮存在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多次涉海运输被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关闭AIS设备,指使倪某喜驾驶该船至福建省福鼎市七星岛附近海域非法运输砂子。倪某喜作为船长,明知“宇洋01”轮存在安全隐患,处于不适航状态,仍按照李某超的指令,驾驶该船到指定水域运载砂子后在海上航行,导致事故发生。据了解,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3万余元。

       据宁波海事局调查,“宇洋01”轮为内河船舶,不具备沿海水域航行的安全性能,属超航区航行,而船舶最低配员是6人,该船舶也存在配员不足的情况。加之存在未按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未保持AIS处于正常开启状态等重大事故隐患,且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多次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但该轮拒不执行主管机关责令整改的措施,多次冒险到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经海事部门认定,李某超、倪某喜系本起事故直接责任人。

       经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李某亮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超、倪某喜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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