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长春、湖南常德等地先后公布了一批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折射出出租汽车领域哪些重点难点问题,未来交通运输执法该向何处发力?
记者梳理后发现,此次公布的多起典型案例除涉及拒载、绕路、不使用计价器等“顽疾”外,还包括网约车领域的无证经营、乘客不系安全带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表示,通过强化行业管理和规范检查执法,有效督促了平台公司强化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合规化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合规开展运输经营活动,进一步促进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重点查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不规范行为
“以前到外地打出租汽车就怕绕路拒载,这些年好些了,出租汽车都规范了很多。”家住湖南省长沙市的杨菊娇女士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由衷感叹。
尽管群众出行满意度提高了,但是从此次各地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绕路、拒载、不打表、私下议价仍是巡游出租汽车最常见的四大类违法违规问题,占此次公布的巡游出租汽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一半以上。其余违法违规问题还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及服务态度恶劣等。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等8种情形,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绝大多数绕路、拒载、不打表、议价的违规驾驶员均因违规程度不同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处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而在长春市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吉AD07725”出租汽车驾驶员吴某,因故意绕行且屡次违规,被长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直接给予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据长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统计,今年以来,长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共查处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拒载、索要高价、绕路、甩客、服务质量差等违法违规案件2205起;特别是8月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乱象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案件601起,其中,8月份查处案件237起,9月份查处案件364件。
“请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守规运营、文明驾驶,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市民如遇拒载、索要高价、绕路、甩客、服务质量差等情况,注意留存证据,及时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执法部门将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并反馈。”长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8月以来部分出租汽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是希望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能够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网约车“无证”经营现象突出
今年以来,由于网约车市场趋于饱和,上海、三亚、长沙等多地公告暂停受理网约车运输证新增业务。此外,有多个城市发布了网约车饱和预警,提醒从业者谨慎“入场”。对此,有专家认为,暂停办理新增业务有利于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帮助潜在从业者理性择业。
在此背景下,部分司机铤而走险,在明知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依然接单运营。从近期各地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部分驾驶员及其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导致的违规经营情况仍为网约车领域典型案例中最常见的违规情形。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湖南省常德市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辖区现场查获某网约车平台公司4辆注册车辆,均为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第187项“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现场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4辆及以上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处30000元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网约车的规范营运是当前交通运输领域的热点难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营运车辆管理不严格、从业资格审核不到位、实际派单不规范等种种乱象。”执法人员表示。
获取执法线索渠道更广泛
在以往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多为接到群众反映或在现场巡查中发现问题并进行执法。而在河南省栾川县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执法人员则是通过网络信息搜集到当事驾驶员的违法证据。
起因是一名栾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无意间在短视频平台看到,有游客发布了自己在栾川旅游时的吐槽视频。视频中当地一名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态度恶劣,引发网友关注。执法人员随即对此事展开调查,最终核实,视频中的司机为栾川县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马某卫,其因乘客没有及时付车费,在索要车费的过程中态度蛮横,并带有侮辱性语言。
执法人员表示,马某卫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的规定。执法人员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马某卫属于轻微违法,决定给予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是一起由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话语尖酸、服务态度不好而导致乘车人进行投诉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表示,“驾驶员的不文明行为影响了城市形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除提升行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外,对执法人员的要求也更为规范严谨。湖南省石门县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3月3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接市民投诉称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当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出租汽车驾驶员杨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情况进行查证,现场认定其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费,其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于是,石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驾驶员杨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该案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时,并没有严格依照《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当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调查及证据固定等,导致该案执法程序不规范、证据收集不完整、违法事实认定不充分,存在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一简到底”的问题。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责令石门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通过此次案例发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公信力,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大众切实了解行政执法理念,密切关注行政执法工作,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常德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