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有奖举报工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根据《办法》,市民可举报在浙江省内发生的下列4种道路运输严重违法行为:无证营运行为、道路客运严重违法行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严重违法行为和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严重违法行为。
凡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名举报上述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尚未发现的,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案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给予举报人1000-3000元奖励(以上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办法》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举报受理部门,统一受理各种形式的举报案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28”热线、专用微信公众号、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及网络举报等形式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对于应奖励的案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在案件结案后7天内向举报人发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到发出通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取奖金。确有特殊情况不方便到场领取奖励的,举报人可通过网络将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信息发送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现无接触奖励。此外,受奖励的举报人员自收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