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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8/7 10:45:14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司
 人社建字〔2018〕162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产业工人技能水平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传统与新兴产业工种并行认证问题

  2017年,我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向社会公布了140项国家职业资格,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消防设施操作员、焊工、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等5项职业资格为准入类,其他76项为水平评价类。文件要求:设置准入类职业,其所涉及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针对职业资格数量大幅减少,劳动者技能评价方式和手段缺失等问题,我部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研究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政策措施,探索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对包括传统与新兴产业涉及的职业(工种)进行自主评估,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二、关于社会与企业技能培训同步进行问题

  为推动职业培训与企业需要紧密对接,提高技能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用性,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人社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2〕34号)、《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等文件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深化校企合作。根据培训人员特点,共同开发培训项目、确定培训专业课程、制定培训标准、组建培训师资队伍,促进培训工种适应企业技能人才需求、培训内容对接岗位技能需要。各地注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和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加大高技能人才师资培养力度,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从企业聘请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优化师资结构。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发挥生产、服务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艺传承等方面的作用。据统计,2017年全国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1690万人次;全国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391所,组织开展社会培训1239万人次,促进了劳动者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如您所言,目前我国技能人才培养还存在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生产和劳动者需求等问题。据调研,主要原因有职业培训机构整体建设薄弱,培训能力供给不足;部分地方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较低,仅能满足低层次、低成本的培训;一些企业重使用、轻培训,对企业人才培养缺乏积极主动性等。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制定有效举措,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关于加大国家对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力度问题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等文件规定,目前我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已基本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其中,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参加培训获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职工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据统计,2017年全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人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都较上年有所增长;全国约20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领取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中央财政已支持建设591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743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下一步,我部和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开展高质量培训提供资金保障,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规范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关于政府与企业技能认定双向认可问题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将改进产业工人技能评价方式作为重要举措之一,要求优化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在政府指导下,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牵头开发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加强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小微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

  目前,我部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积极探索由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五、关于企业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问题

  《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提出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几年来,各地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确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许多企业创办的培训机构运行良好,积极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有的企业培训机构还被评选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本企业乃至本地区培养技能人才。下一步,我部和财政部将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调整完善职业培训体制机制,突出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指导推动各项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引导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积极发挥优势作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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