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8〕60号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多方共担的技能投资制度问题
在加强政府主导,形成社会多元投入体系方面,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支持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的政策措施。一是大力推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升劳动技能;二是出台项目制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对在岗、转岗职工进行培训,提高就业稳定性;三是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通过校企合作、弹性学分等制度的推广,提升企业职工培训效果;四是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财政预算支持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和技师培训项目,助力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在政府资金引领下,各地基本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
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明确“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明确“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培训,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您建议的“对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中小企业,实行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管理和集中使用”问题,由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属于本单位所有,应由其自主支配,用于本单位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由政府将不同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集中统筹使用,容易侵害企业法人财产权,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明确提出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目前,中小企业可依托各类培训资源,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职工培训,所需费用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您提出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培训平台也是很好的方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
关于落实完善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的优惠扶持政策问题,近年来,国家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不断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国家助学奖励政策、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项目建设、高等教育“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及科技经费安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等教师培训项目、税费减免政策等,全部覆盖民办职业院校,基本实现公办民办院校享受同等政策。在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方面,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可按规定申请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获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
下一步,教育部和我部将在《职业教育法》框架下,实行统一管理、多元办学,支持各类主体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各方优势和作用。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培训各项补贴政策,指导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为劳动者提供更多培训机会和更有力的保障。
二、关于建立标准化、可迁移的技能供应制度问题
在技能供应的标准化方面,截至2015年,我部累计制定修订并颁布94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明确规定某职业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为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评价提供基本依据。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定和修订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所涉的198个职业技能标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业培训规范管理工作中,不断完善职业培训机构公示制度和教学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
在技能供应的可迁移性方面,职业培训是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依据职业标准、针对某一特定职业开展训练,目标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这也是区别于学科教育的基本特征。多年来,各地根据劳动者不同文化程度、技能基础、企业需求等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满足企业和劳动者个性化、多样化需求。2016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包开发工作,依据某一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或企业岗位技术规范,根据不同技能等级,分别提出明确的培训要求、课程规范和考核规范等,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学习不同模块内容。2017年,我部印发数控车工、电子商务师、养老护理员等10个职业的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目前正在开发电工、砌筑工、茶艺师等15个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我部发布的《职业培训规划教材选用目录(2018年)》中包括369种“1+X”教材(“1”代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X”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对职业的部分知识和技能要求进行的扩充和更新),采用按等级、分模块的编写模式,供广大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使用。
在强化和落实企业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方面,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34号),要求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2015年,我部与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要求试点地区对企业新录用和转岗人员,采取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22个省(区、市)158户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约2万名职工参加了学徒培训,涉及机械、化工、电气、汽修、数控、焊接等近百个工种。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措施。教育部力图解决学校教育与企业用人“两张皮”的问题,2015年起分两批布局了364个现代学徒制试点,覆盖600多个专业点、5万余名学生(学徒)。目前已在政策、保障、模式、机制、标准等多个方面实现点的突破。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促进教育培训贴近产业实际,培养合格技能人才。
三、关于建立科学公正的技能评价和资格认证制度问题
在完善技术工人评价工作和平等享受待遇政策方面,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提出优化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在政府指导下,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牵头开发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提出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加大劳动和技能竞赛培养选拔技术工人工作力度。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目前我部正在研究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政策措施,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优秀技术工人提供技能展示的舞台。
在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方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提出引导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加大对技术工人创新能力、现场解决问题能力和业绩贡献的评价比重。加强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小微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明确要求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目前我部正在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部将尽快出台技能评价有关政策措施,完善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规范评价标准,为技能人才提高待遇提供有力保障。
四、关于建立公平可信的技能使用制度问题
在建立企业和职工之间可信任关系方面,《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可见,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参加培训的权利。《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国工商联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在发展同时,加强工人队伍教育和培养,推动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在发挥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用方面,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行业和行业工会可就行业最低工资、工资增长幅度、职工培训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截至2017年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为183万份,涉及1.6亿职工,其中包括行业的集体协商。
在规范技能工资制度方面,《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提出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导向,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今年6月21日,我部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专题会议,交流中央企业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方面的经验做法,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推动中央企业做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注重发挥行业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通过多种举措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五、关于建立多方支持的社会合作制度问题
如您在提案中所言,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和落地生效需要政府、企业、社会以及职工本人的共同努力。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进行任务分工,建立协调机制,涉及34个部门。目前我部已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5号),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全国总工会指导各级工会和相关部门落实《关于充分发挥工会在建设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技术工人队伍中作用的意见》(总工发〔2016〕34号),通过广泛开展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和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产业工人素质。下一步,我部、教育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将立足部门职能,建立多方协调机制,合力推动工作开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3日